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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類別:案例精選
            保險公司向物業公司追償合理么?|高空墜物砸傷業主車輛
             

            案情簡介

            小區業主陳某車輛停放在停車專用位時,被高空墜物砸到汽車車頂、后擋風玻璃及后備箱蓋上,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遂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闭J為小區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在無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前提下,應當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問:本案中,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小區建筑物屬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顯然并非小區建筑物的所有人。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并不占有建筑物本身,顯然亦不屬于建筑物的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對象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對于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不具有實際的管理權,對于業主的個人行為更是缺乏管理權。保險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的依據,不予支持。


            法眼觀點

            物業公司是小區的物業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對于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這類突發性和偶然性事件,既缺乏必要的預見性,也是一個誠信善良的物業管理者難以防范和制止的,要求其承擔因其無法控制的風險而帶來的責任,顯屬苛求。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提醒、預防、注意的義務,則物業公司對于建筑物高空墜物不承擔責任。
            轉自:
             法眼物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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