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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類別:案例精選
            摘楊梅案墜亡案與物業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秋月等人訴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村民委員會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維持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即由紅山村村委會承擔損害5%的責任,向李秋月等人賠償45096.17元。該判決一經作出,在網上即引起廣泛討論。有認為法院判決公平公正的,有認為法院錯誤適用法律規定,保護了不法行為人利益的。該判決的作出,使得管理者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無所適從,“安全保障義務”更成為公共場所管理者畏之如虎的存在。

            作為一審二審判決意見一致的案件,在再審程序中改判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該案經過再審程序審理,作出了原一二審判決結果截然不同的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紅山村村委會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對“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說明,將該案中出現的不同立場的主要法律觀點予以簡要說明。



            原告觀點紅山村村委會為紅山村旅游景點管理者,對其栽種的楊梅樹負有管理義務。由于楊梅樹嫁接處較低,每到楊梅成熟季節,都有大量觀景人員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但紅山村村委會未采取任何安全疏導或管理等風險防范措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及《旅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的規定,紅山村村委會應當承擔因未進行危險警示提示及安全防護措施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觀點第一、依據《民法總則》第3條和《物權法》相關規定,死者吳某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行為屬于盜竊集體財產的不法行為,同時也違反了《村民規約》,對該違法行為法律應不予保護,對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第二、死者吳某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爬樹摘楊梅的危險性是完全能夠預見的。死者爬樹摘楊梅的行為屬于為了個人私利而置危險于不顧,從而使自己處于危險境地導致死亡結果發生。且原告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僅未制止死者的不當行為,反而予以配合、協助,屬于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再來看一下以下法院判決:


            一審、二審法院意見: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應配備適當的人員對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與活動相適應的預防外來侵害的保障。但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責任不應無限制的擴大,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合理使用設施設備的過程中,因設施設備本身的安全隱患致損或因救助不及時導致損害擴大。
            該案中,楊梅樹本身并無安全隱患,系死者吳某不顧自身安危私自上樹導致危險的發生。依據《旅游法》第80條規定,旅游紅山村村委會作為景區管理者,應當意識到景區內有游客或村民上樹采摘楊梅,存在違反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并沒有對采摘楊梅及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作出一定警示告知,存在一定過錯。另外,根據《旅游法》第79條、第81條規定,死者吳某摔落受傷后,紅山村村委會雖設有醫務室,但相關人員已經下班,導致吳某不能及時得到救助,對損害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該案情況,酌定紅山村村委會承擔5%賠償責任。

             

            再審法院意見:

            村委會作為旅游管理者,雖負有保障游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于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村委會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費采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并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志。死者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吳某私自采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及公序良俗,損害了集體利益。吳某跌落受傷后,村委會已撥打了急救電話,另有村民在救護車抵達前已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村委會并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村委會未被認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因素:其一、管理者所管理的楊梅樹并無安全隱患;其二、管理者并未開放采摘楊梅的經營活動;其三、管理者對于楊梅樹的管理無法采取適當的警示措施;其四、管理者在事故發生后及時聯系了醫療機構;其五、受害者本身存在將自身置于險地的重大過錯。

            通過本案,對于“安全保障義務”雖大致有了認知,但對于物業管理者所管理的公共場所,如何能夠避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產生或者如何在事故發生后做到免責,仍然難以提供明確的指引。





             一 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物業行業的適用 

            安全保障義務直接規定于《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所管理的小區中公共區域及公共基礎設施設備的性質符合“公共場所”的含義,因物業管理者的管理行為不當,極有可能引起責任的承擔。

             二 物業服務企業應注意的“安全保障義務”限定。

            根據法院的裁判思路,結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特點,筆者認為物業服務行業在進行物業管理過程中,應當通過如下思路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以在糾紛發生時盡可能免除“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承擔。

            第一、對于具有法律法規規定、合同約定、行業規范的管理行為,應當熟悉相關規定并嚴格履行管理行為。例如:《消防法》第29條規定,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段飿I管理條例》 第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負有管理區域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義務;第4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物業承接查驗辦法》中所規定的對消防設備查驗義務。以及一般物業服務合同中對于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義務同樣予以規定。對此,物業服務企業在消防安全防范中首先應當盡到如下義務:1、在承接查驗物業時,應當對于物業區域中所配備的消防設施設備詳加查驗,不僅查驗消防驗收備案是否合格,還應當查驗消防設施設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2、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應當注意檢查消防通道的通暢性、以及管理區域內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清理、管理區域線路及消防設備的檢查等工作等;3、當火災事故發生時,應當及時啟動消防預案,組織消防救援及人員疏散、消防報警等。

            第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專業領域的風險判斷,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專業領域的風險判斷包括對于不同事項的判斷和不同人群的判斷。物業服務行業不同的服務范圍可能產生不同的安全保障責任,不同的人群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消防安全保障中,物業管理者在特殊時期應當具有特別的防范意識及防范措施,以盡到善良的管理者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比如在春節期間、業主進行裝修時,物業管理者應當加強消防提示及消防巡邏,積極防范消防事故的發生。例如在節假日期間,針對小區未成年群體活動量的增加,物業服務企業同樣也應當增強提升相應針對性的管理和服務活動,比如提醒業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監管、增強物業管理區域內通道、水域、供電等區域、設備的安全巡查及檢查,積極的盡可能的排除安全風險,防范安全事故。

            第三、物業管理者應當配備相應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對于突發的安全事故進行及時有效的防控和處置。同樣以消防安全為例,在火災事故發生時,消防人員應當通過專業能力判斷采取何種方式控制火勢的蔓延、采取何種方式疏散群眾同時防止踩踏事件發生,以及完成消防報警及急救報警等工作。另外對于小區多發的被盜事件,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人員亦應當具備基本的處置意識及能力,比如小區門崗的管理、可疑人員的盤查、案件現場的保護、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等。

            第四、在前述三點的基礎之上,需要提醒物業服務企業注意的是,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僅包括安全事故防范義務,同時還包括安全事故發生后,對于損害結果擴大的適當防止義務。在前文所講的摘楊梅墜亡案中,很多物業服務企業僅僅關注法院因為死亡結果的發生死者的違法行為將自身置于險地,且景區管理者無法完成對每棵樹進行遮蔽、警示的行為,所以認為管理者不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但忽略了法院在判決中同樣論述了景區管理者在損害結果發生后,已經通過一系列行為積極的防止損害結果的擴大。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既應當注意安全事故的防范,同樣也應對損害結果的擴大給予必要的關注。

             


            總結

            摘楊梅墜亡案的判決經過最高院、人民日報的推廣,在法院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時,將會對受害者行為的合法性及管理者所能盡到的“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予以更多的關注,對于防止“安全保障義務”的無限制擴大將會有一定的指引作用,該案對于物業管理者具有有利的借鑒意義。

            根據法院的案例,結合經驗的分析,物業服務企業者應當應對的“安全保障義務”既包括對于所管理的物的安全保障,也包括對于所管理區域內的活動參與者的安全保障。物業服務企業在進行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應當關注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合同約定對于管理行為的要求,同時運用專業知識、管理經驗,對于多發的、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積極防范,在進行物業管理行為過程中,應當配備專業人員進行安全事故防范、安全事故處置,以期盡到一個理性的善良的管理者所應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盡可能的免除、減少在相關糾紛中承擔責任的可能性。

               轉自
            湖南懷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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