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因破產清算,法院遂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進行司法拍賣,并且該房產還拖欠了一筆物業費。被告宋某于某日在司法拍賣平臺上競得該案涉房屋,網絡拍賣公告載明:標的物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費等,無論法律法規規定由誰承擔,均由買受人承擔等內容。
A物業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房屋拍賣后A物業要求宋某將該房屋所欠物業費交清,宋某以其房屋系拍賣所得,之前的物業費應找之前的業主為由拒繳物業費,A物業催繳無果后遂訴至法院。
問:該筆物業費應由誰來承擔?
業委會與A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房屋拍賣時,曾公告載明:標的物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費等,無論法律法規規定由誰承擔,均由買受人承擔等內容,B物業據此催繳物業費合法合理,因此應由宋某承擔案涉房屋之前拖欠的物業費。公司法人作為房屋業主,遇到公司破產清算時,涉及物業費拖欠的,物業公司一定要及時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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